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

[536憲法-第103題] 102警四消防17:N689狗仔題

題目: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,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,其目的在保護何種基本權利?

(A) 行動自由及隱私權 
(B) 財產權及身體權 
(C) 財產權及行動自由 
(D) 工作權及隱私權

[答案] 為「A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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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
說明]

這題就是單純在考N689,而且這題很容易猜對,算是有名的大法官解釋啦。

因為故事背景是蘋果記者跟拍等等等的
我把相關的新聞找出來放在文章下面,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一下。

N689如下,請參圖!   ^______^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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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36憲法聖經之考古題本」中的手寫對應法條。

 是第17題!!! 





536憲法聖經之筆記本」中相關條文劃記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N689 相關新聞:
跟拍與隱私權釋憲 裁罰合憲 蘋果遺憾 

@2011-7-30 自由電子報

〔記者項程鎮、林恕暉、楊國文、古明弘、黃敦硯/台北報導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689號解釋,對於採訪權與隱私權爭議,大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,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、又勸阻不聽的裁罰規定「合憲」;一般解讀本案釋憲結果是「內政部贏了、蘋果日報輸了!」
全案係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不滿跟拍名人孫正華及其夫婿苗華斌時,遭警方及台北地院以違反社維法而裁罰1500元,王煒博認為損害新聞自由而聲請釋憲;昨天釋憲認定未違憲後,王煒博無法翻案聲請再審。
對此結果,內政部執行秘書劉文仕說,感謝大法官採納內政部的見解,現行法制內排除惡意跟追者,此條文是唯一即時有效的工具,是保障一般人民之行動自由及個人隱私,「絕無侵犯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」,大法官解釋也認為該法條必須有「無正當理由」、「跟追他人」及「經勸阻不聽」三要件才構成違法,內政部將責成警政署依此精神及規定嚴格執行,並強化教育訓練,希望在不妨害正當採訪行為前提下,確保新聞自由與人民權益。

是否由法院直接裁罰 應檢討修法

對於大法官解釋理由書認為「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,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」,劉文仕說,社維法僅針對裁罰「拘留」的規定才移送法院,該法條規定罰鍰3000元以下,要違反此規定移送法院「還有些難題」,大法官解釋文並未要求修法,只在解釋理由書提到此事,內政部會列入檢討、審慎研究。

糾纏如何防制 應速規範

蘋果日報對「合憲」結果表示遺憾,認為若新聞採訪須以具「公益性的事務」為限,則新聞豈不成為政治、經濟等議題附庸?完全背離新聞學和憲法學理,故呼籲立法院或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法;而釋憲案對於社維法第89條第2款,對「糾纏」現象如何防制也未說明,應速提法律規範,以免成為箝制記者蒐集、採訪新聞的利器。
當事人王煒博表示,新聞採訪自由和騷擾受訪者絕對不同,他無意去騷擾受訪者,1500元罰金他已繳納。孫正華以簡訊表示︰「在台灣還未因狗仔追車造成交通事故前,釐清法規很好。」
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昨開記者會指出,解釋文認為社維法對新聞自由限制未過當、也符合「比例原則」,未違反人民工作權。至於法條規定警察機關為跟追行為的裁罰機關,大法官認為不違反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」,因若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。
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,要求內政部須自行決定是否應修改社維法,將裁罰機關改由法院直接裁罰,而不須先由警察機關行使,或乾脆另定專法對跟追作出周全規定。林錦芳說,大法官對此持開放態度,未要求內政部非得檢討社維法不可。
針對跟追採訪新聞界限,大法官認為有兩大原則:採訪事務須「具一定公益性」,並有一定新聞價值;其次,跟追方式須是「社會通念能容忍」的「正當理由」。

全體大法官 無人提不同意見書

什麼是「具一定公益性」?大法官列舉六大項:揭發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、維護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、政府施政妥當性、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、政治人物可信任性、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。
衡量跟追的標準有二,如已達緊迫程度,可能危及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,就不具正當性,此時警察可介入、制止;若未達緊迫程度,卻侵害公共場域的私密領域,干擾被跟追人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性,衡量公益性和社會通念容忍度,若社維法予以限制,未牴觸新聞自由和記者工作權。
大法官認為,記者行動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,法律有權限制,新聞採訪自由不專屬於新聞機構的記者,例如時下流行的「公民記者」,為提供新聞價值的資訊所作採訪,或為促進公益、監督政府的採訪也適用本釋憲案,但徵信社不包括在內。
全體大法官對本案合憲解釋內容具有高度共識,包括司法院正、副院長在內的15位大法官,無人提出「不同意見書」,只有林子儀等5位大法官提出「部分不同意見書」,還提「部分協同意見書」,副院長蘇永欽等6位大法官提出「協同意見書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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縮寫之意:
@」小老鼠,其實意思同「at」,在這裡就是「出處在哪」的意思。
C」為憲法之簡寫,同理「AC」為增修條文之意。
Nr.」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,但我又簡化為「N」。
「串X」筆記本中的「串起來讀之XXX」,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。
O」為筆記本中「other」的縮寫,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。
BJ4」為網路用語,為「不解釋」的諧音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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